2024年3月22日即將施行《宜賓市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于宜賓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產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文件內容包括總則、監督管理、預防、治理與利用、法律責任及負責。
全文如下:
宜賓市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24年2月7日宜賓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公布 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建設生態宜居美麗鄉村,促進鄉村振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宜賓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宜賓市行政區域內農村生產污染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農村生產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需要,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源頭防控、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負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轄區內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的具體工作,指導和督促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生產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轄區內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的生產污染防治工作實施具體監督管理。
林業竹業、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通過村規民約等方式,組織村民積極參加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的財政投入,將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多元化的農村環境保護投資融資機制,鼓勵引導民間資本和社會資金參與農村生產污染防治。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廣泛宣傳有關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眾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水資源、生態環境保護、畜禽養殖等相關規劃,充分發揮規劃對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第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體系,將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年度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己私Y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監督管理機制,建立工作巡查和聯合執法制度,構建市、縣、鄉、村四級網格化監管體系,加強重點區域巡查,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治理。
村民委員會在巡查監管中,發現農村生產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相關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社會監督機制,公開投訴舉報電話、網站等。
對妨害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負有農村生產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單位舉報、投訴。
第三章 預防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推行農業綠色生產方式,推廣使用農業綠色生產技術以及先進污染防治技術,建立完善相關激勵機制。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林業竹業等部門應當制定農藥、化肥、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減量使用制度,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病蟲草害綠色防控等技術,鼓勵、引導農業生產者通過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等措施,治理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第十五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農藥,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用途、方法、劑量、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
(二)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三)不得使用無標簽或未附具相應說明書的農藥;
(四)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五)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六)不得使用農藥毒害魚、蝦、鳥、獸等;
(七)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第十六條 畜禽養殖專業戶建設養殖場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污染防治要求科學選址,采取噴灑除臭劑、圈舍通風、建設綠化隔離帶、生物吸附、過濾、設置衛生防護距離、場所密閉等措施,防治污水、噪聲、惡臭氣體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條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水產養殖污染防治和水生生態保護,優化水產養殖空間布局,依法科學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水產健康養殖模式,發展稻漁綜合種養、大水面生態養殖、工廠化循環水養殖等生態循環農業模式,促進水產養殖節能減排。
第二十條 從事水產養殖的單位和個人開展水產養殖活動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餌料、漁藥和漁飼料;
(二)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養殖檔案;
(三)不得向養殖水域傾倒固體廢物;
(四)病死魚體、蝦體等應當依法依規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其它規定。
第二十一條 從事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對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死亡畜禽、畜禽糞便、墊草墊料、網箱、網罩等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收集、貯存,通過綜合利用、委托處置等方式處理,禁止違反規定棄置、排放或者向水體投放。
第二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從事種植的單位和個人,通過利用現有溝、塘等設施,建設生態溝渠和農田退水集蓄與再利用設施,強化農田退水、徑流攔截、生態凈化及循環利用,綜合防控農業源總磷污染。
第四章 治理與利用
第二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竹業等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采取農藝調控、替代種植、輪作休耕、調整種植結構等措施,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推進受污染農用地安全利用與風險管控。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形成政府、企業、農戶、社會共同參與的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和長效機制,建立以市場主體回收、專業機構處理、政府扶持為主的回收處理運行模式。
鼓勵和指導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等通過有償回收等措施開展回收。
第二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推動建立“戶收集、村回收、鎮集中”的農業投入品廢棄物回收模式。逐步在鄉(鎮)、街道、村設立集中收集點,負責本區域內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的集中回收、分類儲存。
第二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劃片收儲、集中轉運、規模利用的原則,建立秸稈收儲運體系。
第二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工作,完善秸稈綜合利用方式,促進秸稈利用產業結構優化和提質增效。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推廣使用秸稈科學還田技術和秸稈飼料化技術,發展秸稈為原料的生物質能利用和秸稈基料化利用等項目,提高秸稈綜合利用水平。
第二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指導和推廣畜禽糞污還田還林還草、固體糞便堆肥、糞便墊料回用和水肥一體化施用技術,促進畜禽糞污綜合利用。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畜禽糞污等農業有機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網絡體系,鼓勵在養殖密集區域建立糞污集中處理中心,探索規?;?、專業化、社會化運營機制。
第二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通過配套農田、林地等措施,對糞污等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消納利用。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指導和推廣養殖尾水凈化技術,支持尾水處理設施升級改造,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者達標排放。
第三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指導農業生產者將食用菌生產中產生的廢棄物作為栽培基質、飼料、肥料和燃料等,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相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村生產污染防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是指在宜賓市實行城鎮化管理以外的區域。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
關鍵詞:
污水處理,水生態治理,養殖尾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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