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0日,天水市生態環境局發布《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將用于行政區域內渭河流域的生態保護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等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旨在加強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態保護和治理,防治水災害和水污染,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升水源涵養,加強水土保持,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讓渭河真正造福天水人民。
文件提到,應當促進節水型產業、工業園區和企業建設。推動能源、化工等高耗水產業節水增效,推廣應用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產品和材料,提高廢水高效循環利用率,支持企業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支持工業園區企業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促進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產業節水。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
下面是原文↓
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與管理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渭河流域天水段生態保護和治理,防治水災害和水污染,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提升水源涵養,加強水土保持,改善水環境,保障水安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讓渭河真正造福天水人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渭河流域的生態保護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水污染防治等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渭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渭河干流、支流、水庫的集水區域所涉及的秦州區、麥積區、秦安縣、甘谷縣、武山縣、清水縣、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的相關行政區域。
法律、行政法規對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各類活動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渭河流域生態保護應當遵循甘肅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的要求,加強污染防治,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統籌規劃、協同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落實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的決策,統籌協調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指導、監督渭河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保護治理工作,審議渭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規劃、重大項目等,協調跨地區跨部門重大事項,督促檢查相關重要工作的落實情況,并加強與相鄰市、縣(區)渭河流域生態保護的溝通、協作。
市人民政府對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負總責;渭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
渭河流域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轄區內渭河流域保護治理的有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 渭河流域實行河長制,市、縣、鄉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渭河干流及其支流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領導責任水域管理和保護治理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推進各項工作;
(二)組織對責任水域內違法行為的清理整治,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三)協調明確跨行政區域水域的管理責任,協調上下游、左右岸實行聯合防控;
(四)組織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河長履職情況進行督導,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各級河長應當依法履行河長職責,組織開展河流巡查調研,及時掌握河流健康狀況,協調解決河流管理和保護重大問題。
第六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水資源管理利用、水旱災害防御、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生態修復治理等工作;渭河流域市、縣(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渭河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和生態保護修復的指導協調監督工作。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務、公安、檢察、財政、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文化和旅游、科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林草和草原、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渭河流域生態保護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市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具體負責渭河流域保護治理工作,為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相關工作提供支撐保障。
第八條 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級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渭河流域土地、水流、濕地等自然資源狀況調查,建立資源基礎數據庫,開展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并向社會公布渭河流域自然資源狀況。
市農業農村、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渭河流域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狀況普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渭河流域野生動物資源狀況。
市水務、生態環境、林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組織開展渭河流域水土流失、生態狀況、土地荒漠化沙化等調查監測評估,并定期向社會公布調查監測評估結果。
第九條 市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應當統籌協調市級有關部門在已經建立的臺站和監測項目基礎上,健全渭河流域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文、水土保持、自然災害、氣象等監測網絡體系和監測信息共享機制。
市級有關部門和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完善生態環境風險報告和預警機制。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行政、氣象等有關主管部門和渭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渭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對渭河流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對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開展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沙運動與調控、防沙治沙、泥沙綜合利用、水土保持、水文、氣候、污染防治等方面的重大科技問題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第十二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渭河流域生態保護的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網絡媒體等應當加強渭河流域生態保護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十三條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自
治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渭河流域治理、生態建設和保護活動。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管控
第十四條 市渭河流域綜合規劃應當符合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規劃、市國土空間規劃,構建以天水市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規劃為統領,以市級渭河流域國土空間規劃為基礎,以專項規劃為支撐的渭河流域規劃體系,發揮對渭河流域生態保護的引領、指導和約束作用。
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水資源節約保護、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線保護利用和河道采砂等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市渭河流域綜合規劃,并相互銜接。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
發展規劃應當與渭河流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渭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 渭河干流的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河道采砂
規劃由市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組織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管理權限的,按照省上有關規定執行。
渭河支流的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河道采砂規劃由相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未編制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河道采砂規劃或者規劃未經審批,不得進行水域岸線開發利用和采砂活動。
水資源節約保護、防洪抗旱、水污染防治等其他專項規劃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編制。
第十六條 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建設單位按照下列規定提出規劃同意書申請:
(一)在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設水工程,屬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權限范圍的,報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二)在渭河干流及其重要支流上建設其他水工程,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三)在渭河其他支流上建設水工程的,按照管理權限報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市渭河流域綜合規劃的實施情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渭河生態區保護利用規劃、渭河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渭河河道采砂規劃的實施情況,由市渭河流域保護治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其他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由市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渭河支流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由縣(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編制以及重大產業政策的制定,應當與渭河流域水資源條件和防洪要求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
渭河流域工業、農業、畜牧業、林草業、能源、交通運輸、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等有關專項規劃和開發區、新區規劃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應當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
未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或者經論證認定不符合水資源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的,規劃審批機關不得批準相關規劃。
第二十條 渭河流域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渭河流域市、縣(區)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對本行政區域渭河流域國土空間實施分區、分類用途管制。
渭河流域國土空間開發利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規劃許可。
未經依法批準,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禁止擅自占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
第二十一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域岸線保護,組織劃定河道管理范圍,實施水域岸線分區管理和用途管制。
渭河流域干流和跨縣(區)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其他支流的河道管理范圍,由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務、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方案和河湖岸線劃界技術要求劃定河道管理范圍,設置標牌界樁。
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第二十二條 渭河流域水電開發,應當進行科學論證,符合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保護要求。對渭河流域已建小水電工程,不符合生態保護要求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分類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三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三條 本市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應當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綜合治理,實行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
修復相結合的治理方式。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渭河流域國土
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或者專項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生態保護與修復工程,統籌推進渭河流域各項生態保護與修復工作。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建設山清水秀的現代天水,加強渭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冰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和系統治理,提高渭河流域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和穩定性,實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態系統協同治理,促進流域生態系統質量整體改善。
第二十四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因地制宜、科學造林的原則,宜封則封、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喬灌草結合、封造育并舉,采取建設防護林、實施禁牧封育、工程固沙、沙化和鹽漬化土地封禁保護等措施,加強渭河流域重要生態功能區域的天然林、濕地、草原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五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實施人
工造林、退耕還林(草)、退牧還草、人工草場建設、治蟲滅鼠、補播改良、封山育林(草)、防沙治沙工程等措施,嚴格管控開礦、采石、挖沙等活動,有效保護和恢復濕地,促進草地森林增量提質。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天然林和公益林管護,加強森林資源培育,保持森林生態系統結構完整和功能穩定。
禁止亂砍濫伐、毀壞林木以及其他方式破壞植被。
第二十六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大力開展天然林保護、防護林建設、國家儲備林建設、草原保護與修復、沙化土地治理、濕地保護與修復等工程。
鼓勵在二十五度以上坡地建設水土保持林,通過采取建設國家儲備林、撫育中幼林、修復退化林和改造人工林等多種措施,持續提高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碳匯增量,確保林業碳匯資源安全。
第二十七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自然保護地開展整體保護與系統修復,分類有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加強生態廊道、保護站點、巡護路網、監測監控、災害防控等建設。
第二十八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工作,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監測監督體系,預防和治理水
土流失,落實水土保持防治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九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推進小流域綜合治理、坡耕地綜合整治、黃土高原塬面治理保護、適地植被建設等水土保持重點工程,采取塬面、溝頭、溝坡、溝道防護等措施,加強多沙粗沙區治理,開展生態清潔流域建設。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以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和生態保護修復為重點,對渭河水系實施生態保護和綜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綜合整治,黃土高原塬面保護,加強梯田、魚鱗坑和小型雨水集蓄等工程建設,從源頭上有效控制水土流失,減少泥沙由渭河匯入黃河,進一步減少黃河泥沙量。
第三十條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由渭河流域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禁止開墾陡坡地范圍并公布。已經開墾種植農作物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退耕還林(草)計劃,逐年退耕,還林還草,恢復植被。
第三十一條 禁止在渭河流域水土流失嚴重、生態脆弱區域開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活動。確因國家發展戰略和國計民生需要建設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生產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編制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
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關標準進行治理。
第三十二條 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沿岸的市、縣(區)人民政府開展岸線治理修復,應當符合水域岸線保護利用規劃,在確保防洪、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與河流沿岸的自然風貌相協調,融入水文化特色,建設集防洪、生態保護等功能于一體的綠色生態走廊。
岸線治理修復工程應當按照規定依法履行相關的審批手續。運行管理單位應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水資源調度和水旱災害防御管理。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以人工湖、人工濕地等形式新建人造水景觀,渭河流域統籌協調機制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渭河流域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和分布情況編制生物多樣性保護專項規劃,構建完備的生物多樣性保護體系,形成生物多樣性保護推動綠色發展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良好局面。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渭河流域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建立健全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評估和預警預報等制度,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資源普查,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和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鼓勵和支持開展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基地建設。
禁止在渭河流域開放水域養殖、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種質資源;禁止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和水域生態的捕撈行為。
第四章 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節
水優先、統籌兼顧、集約使用、精打細算,優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統籌安排農業、工業和服務業用水。
第三十五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實行和組織實施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加強取用水總量和消耗強度控制。堅守取用水總量、用水效率紅線,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合理規劃人口、城市和產業布局,促進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
第三十六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表水與地下水、天然水與再生水、常規水與非常規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實施深度節水控水,優化水資源配置,提升水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七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取水許可制度,加強取水監督管理。
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渭河流域水資源超載地區不得新增取水許可;水資源臨界超載地區應當嚴格限制新增取水許可。
渭河流域實行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制度。列入國家高耗水產業準入負面清單和淘汰類高耗水產業目錄的建設項目,取水申請不予批準。
第三十八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嚴格落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水資源有償使用標準應當與水資源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水資源費應當按照規定專項用于水資源節約、保護、合理開發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渭河流域以及渭河供水區相關縣級行政區域的用水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強制性用水定額;國家用水定額未作規定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補充制定地方用水定額;超過強制性用水定額的,應當限期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第四十條 渭河水量分配方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渭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市)支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和調整本行政區域水量分配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家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水量分配方案包括取用水量分配指標、重要控制斷面最小流量指標等。
第四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渭河流域水資源統一調度的實施和監督管理。
渭河水資源調度遵循總量控制、斷面流量控制、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水情變化動態調整。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重要控制水文斷面、市界水文斷面的設定和流量控制指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商相關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確定流量控制指標應當保證必要的生態流量;省界和渭河入黃河口水文斷面流量控制指標,按照黃河水資源調度要求執行。
渭河流域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渭河干流及其支流主要蓄水、引水、提水、調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執行渭河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資源調度指令,合理安排用水計劃,確保相應控制斷面流量符合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制定渭河流域市、縣(區)地下水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標,經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三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節水型產業、工業園區和企業建設。推動能源、化工等高耗水產業節水增效,推廣應用國家鼓勵的工業節水工藝、技術、裝備、產品和材料,提高廢水高效循環利用率,支持企業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支持工業園區企業發展串聯用水系統和循環用水系統,促進能源、化工、建材等高耗水產業節水。高耗水工業企業應當實施用水計量和節水技術改造。
第四十四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高效節水農業,推進農村生活用水設施改造,推廣使用節水型器具,加強節水灌溉工程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推行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高效節水灌溉方式和技術,優化種植結構,擴大低耗水、高耐旱作物種植比例,選育推廣耐旱農作物新品種,降低農業耗水量。禁止取用深層地下水用于農業灌溉。
第四十五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推進節水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完善城鄉節水配套設施和農村集中供水設施,推廣普及節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實施城鄉老舊供水設施和管網改造,降低供水管網漏損率。鼓勵使用集中式直飲水,實行分質供水,減少制水過程中的水資源浪費。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水價實行高額累進加價,非居民用水水價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四十六條 除國家制定的黃河流域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名錄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其他飲用水水源地名錄。
市人民政府組織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安全。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布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強飲用水應急水源、備用水源建設。
第四十七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污水資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工程。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發利用再生水、優化利用礦井水和苦咸水、推進雨水集蓄利用,鼓勵鋪設再生水務用管網,將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提高非常規水務用比例。
景觀綠化、工業生產、建筑施工、道路清掃、車輛沖洗、消防等應當優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渭河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標準化堤防、控制引導河水流向工程等防洪工程體系建設和管理,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和山洪、泥石流災害防治。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洪工程的運行管護,保障工程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渭河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渭河防御洪水方案,編制市內渭河干流重要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抄送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實施。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和實施渭河其他支流、水工程的洪水調度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渭河流域有防凌任務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防御凌汛納入本行政區域的防洪規劃,確保渭河流域防凌安全。
第五十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渭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護,支持和鼓勵以穩定河勢、規范流路、保障行洪能力為前提,統籌河道岸線保護修復、退耕還濕,建設集防洪、生態保護等功能于一體的綠色生態走廊。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違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線。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等要求,不得威脅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擅自改變水域和灘地用途、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確實無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的,應當同時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第五十一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河道采砂規劃先行,嚴格行政許可,科學劃分可采區、保留區,依法劃定禁止采砂區、規定禁止采砂期,并向社會公告。禁止在渭河流域禁采區和禁采期從事采砂活動。強化河道采砂事中、事后監管,落實河道采砂管理責任制。嚴格控制河砂開采,提升機制砂利用比例。
第五十二條 渭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市防洪和排澇工作,加強城市防洪排澇設施建設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澇災害監測預警機制,健全城市防災減災體系,提升城市洪澇災害防御和應對能力。
渭河流域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洪澇災害防御宣傳教育和社會動員,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增強社會防范意識。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五十三條 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系統治理、源頭治理的原則,優先保護飲用水水源,嚴格控制工業污染、城鄉生活污染,防治農業面源污染,預防、控制、減少渭河水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許可排放濃度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
渭河流域實行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第五十四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和城鄉建設布局,依法實行清潔生產,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業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渭河流域產業發展目錄。產業發展目錄中禁止類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建設;限制類的建設項目應當經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
渭河流域內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自然公園及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項目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渭河流域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上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條 依法對水污染物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執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
禁止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水污染物。
第五十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涉水排污單位,應當安裝、使用、維護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八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和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及污泥處理設施建設,加強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提高污水收集處理能力。
第五十九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大氣、水體、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放射性調查監測,組織開展環境風險評估與管控。加強重點行業重金屬污染防控,在環境高風險領域依法建立實施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并采取風險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六十條 渭河流域生態環境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危害人體健康和公共安全緊急情況的,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必要時可以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采取限制生產、停產等應急響應措施。
第六十一條 在渭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報經有管轄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渭河流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河勢穩定的排污口的,審批時應當征求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渭河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渭河流域水環境質量不達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等重要民生工程的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排污口。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河道、湖泊的排污口組織開展排查整治,明確責任主體,實施分類管理。
第六十二條 渭河干流及其支流沿岸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規劃,建設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對生活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管理范圍內禁止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固體廢物。
第六十三條 渭河流域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總量控制、使用指導和技術服務,推廣病蟲害綠色防控等先進適用技術,實施灌區農田退水循環利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
禁止向渭河干支流沿岸灌區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
第六十四條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渭河流域水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排污單位的水環境信息。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依法披露本單位水環境信息。
第六十五條 渭河流域建立健全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按照規定將企業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情況納入企業環境信用體系,并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企業環境行為評價結果和違法者名單。
第六十六條 渭河流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油類、酸液、堿液或者劇毒廢液;
(二)在水體或者河道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三)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四)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五)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六)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劇毒廢渣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七)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水溫不符合環境質量標準的含熱廢水;
(八)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未經消毒處理或者經消毒處理后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含病原體的污水;
(九)向水體或者河道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不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規定和標準的放射性廢水;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十七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按照財政事
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履行支出責任,保障渭河流域生態保護需求,建立常態化、穩定化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
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加大融資支持,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與修復,建立健全政府引導、企業為主、社會參與的多元化生態保護投入機制,拓寬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資金渠道。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定期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案件移交等制度和問題臺賬,開展河道采砂、水域岸線、生態保護修復專項整治行動,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六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應當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賠償權利人指定相關部門代表主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負責開展本領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依法追究損害渭河流域生態環境單位和個人的賠償責任。
對破壞、污染渭河流域生態環境的行為,檢察機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和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六十九條 建立健全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明確補償范圍,堅持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合理確定補償標準,完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鼓勵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采取下列生態保護補償方式:
(一)引導和支持渭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人民政府之間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二)支持實施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等資源環境市場化交易補償方式;
(三)支持相關責任主體之間自愿協商采取資金補償、對口協作、產業轉移、人才培訓、共建園區等其他補償方式。
第七十條 本市實行渭河流域生態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渭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對渭河流域生態保護負主要責任,保護責任納入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范圍。
渭河流域各級人民政府將渭河流域生態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效能目標管理考核,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水資源、水土保持強制性約束控制指標落實情況等生態保護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七十一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圍繞建設平安和諧的現代天水,公開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單位、個人參與和監督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提供便利,并依法調處水事糾紛,構建和諧穩定的水事關系。
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獲取渭河流域環境保護工作相關信息,舉報和控告違法行為,接到投訴、舉報和控告的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七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水務、生態環境、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文化旅游、應急管理、林草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對渭河流域各類保護、開發、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渭河流域自然資源、污染渭河流域環境、損害渭河流域生態系統等違法行為。
根據渭河生態區保護的需要,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綜合執法機構,或者依法委托有關保護管理機構進行執法。
第七十三條 渭河流域天水段總河長、上級河長對渭河流域保護工作不力、問題突出、群眾反映集中的地區,可以約談下一級河長,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渭河流域生態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由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設置排污口的,由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責令停產整治。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采取措施、給予處罰。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許可在渭河干流及其支流取水或者未按取水許可證規定取水的,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渭河干支流沿岸灌區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的,由渭河流域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八條 渭河流域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準予行政許可;
(二)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等決定而未作出;
(三)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查處;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規定安裝、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
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
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八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八十一條 依據本條例規定對單位作出五十萬元以上、對個人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由天水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關鍵詞:
流域治理,循環水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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