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和河長制必須一以貫之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強化河湖長制決策部署,嚴格落實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深化河道、湖泊、水庫管理保護,牢牢守住安全底線,水利部日前就縱深推進河湖庫“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有關工作下發通知,具體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河湖庫“清四亂”事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態安全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河湖保護工作,親自擘畫國家江河戰略,親自部署推動河湖長制。水利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治水的重要論述精神,充分發揮河湖長制作用,2018年以來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并深入推進常態化規范化,重拳整治亂占、亂采、亂堆、亂建等“四亂”突出問題。各級河湖長履職盡責,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扎實推動,累計清理整治河湖“四亂”問題24萬余個,拆除違建1.46億平方米,清除圍堤2萬公里,清理垃圾9800余萬噸,打擊非法采砂船1.8萬艘。通過清理整治,一大批長期積累的侵占破壞河湖突出問題得到解決,河湖面貌實現根本性改變,河湖行洪蓄洪能力得到有效恢復。
但是,通過對近年來發生的流域性洪水、山洪災害和鄭州“7·20”特大暴雨郭家咀水庫漫壩險情等復盤檢視,當前“清四亂”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妨礙河道行洪存量問題未全面清除,水庫庫區被侵占導致庫容減少問題未系統整治,侵占破壞河湖問題出現新情況新形式,對河道行洪通暢、水庫功能有效發揮、流域防洪安全產生不利影響。對這些問題和短板,各地必須高度重視,將水庫納入“清四亂”范疇,以“零容忍”態度深入排查整治,縱深推進河湖庫“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
河道、湖泊、水庫是行蓄洪水的重要空間,確保其空間完整、功能完好,事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工程安全、生態安全。各地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將河湖庫“清四亂”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治水重要論述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務,作為落實河湖長制的重要舉措,作為體現“兩個維護”的具體行動,堅持問題導向、堅持底線思維、堅持預防為主,以妨礙河道行洪、侵占水庫庫容為重點,全面排查整治河湖庫管理范圍內違法違規問題,推進河湖庫“清四亂”工作向縱深發展,堅決清存量、遏增量,著力建設安全河湖、生命河湖、幸福河湖,為全面提升國家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有力支撐。
二、集中力量攻堅,全力整治侵占水庫庫容突出問題
各地要按照水利部關于加強水庫庫容管理等工作部署,對筑壩攔汊、圍(填)庫造地、垃圾填埋、棄渣棄土、非法建(構)筑物等侵占水庫庫容和分隔庫區水面以及阻塞溢洪道等行為,影響水庫防洪安全和工程安全、危害庫岸穩定的設施進行全面排查整治,發現一處、清理一處,保護水庫庫容,改善庫區面貌,保障水庫功能有效發揮。要結合水庫庫容曲線復核情況,對防洪庫容侵占嚴重的大中型水庫進行重點整治。
2024年至2025年,利用2年時間對水庫“四亂”問題進行集中清理整治。其中,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防洪庫容侵占嚴重的大中型水庫清理整治任務;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承擔防洪任務的大中型水庫清理整治任務。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于2024年6月底前制定集中清理整治方案報水利部,明確清理整治水庫名單、工作安排、時間節點等,其中,中央直管水庫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綜合事業局、小浪底水利樞紐管理中心等單位制定清理整治方案。集中清理整治期間,同步推進其他水庫清理整治工作。集中清理整治后,按照“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要求,持續開展清理整治工作。
三、全面總結提升,持續排查整治河湖“四亂”問題
各地要在全面總結“清四亂”工作情況的基礎上,繼續開展河湖遙感疑似問題圖斑核查,聚焦圍墾河湖、填堵河道,占用河道開發工業園區、房地產,種植阻水片林和阻水高稈作物,設置妨礙河道行洪的養殖網箱等,切實清理整治存量問題。緊盯在河湖管理范圍內違法違規建設光伏電站、風力發電場,以風雨廊橋名義開發建設房屋,以生態治理、綠色廊道、濕地修復及各類公園名義違法侵占河湖,涉河建設項目施工違法占用河道,以清淤疏浚之名非法采砂等新情況新問題,依法依規清理整治。要以大江大河大湖、大運河、山區河道、中央直管河湖、南水北調中線干線工程交叉河道等為重點,縱深推進全國水利普查名錄內河湖(無人區除外)“四亂”問題清理整治,并向農村河湖延伸。
四、壓緊壓實責任,推進問題依法依規整改到位
(一)充分發揮河湖長作用。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提請本級總河長對縱深推進河湖庫“清四亂”工作作出部署,并作為河湖長制重點工作,將具體目標任務壓實到每一位河湖長。要提請相關河湖長加強組織領導,解決難點問題,定期調度,推動清理整治任務落實落地。要將河湖庫“清四亂”作為河湖長制有關考核的重要內容,真考核嚴考核,確保各級河湖長既掛帥又出征。進一步建立健全“河湖長+警長”“河湖長+檢察長”機制,強化立案查處,加強行刑銜接、行政執法與檢察公益訴訟協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層層壓實責任。堅持省負總責、市縣落實、水利牽頭、部門協同,全面落實屬地責任。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在河湖長組織下,牽頭負責本行政區域“清四亂”工作的具體實施。市級對縣級排查整治情況進行復核,省級對市、縣級排查整治情況審核把關。中央直管河湖庫納入屬地職責范圍,各流域管理機構要主動對接地方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
(三)實行臺賬管理。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對河湖庫開展全面排查,不留空白、不留死角,逐個河湖逐個水庫建立問題清單、措施清單、責任清單等“三個清單”,逐個問題明確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落實市、縣、鄉級河湖長責任人,落實河湖、水庫問題清理整治責任主體。各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市、縣將全部問題及“三個清單”納入全國河湖長制管理信息系統“四亂”問題臺賬,及時更新問題排查情況,跟蹤清理整治進展,既要緊盯重大問題整改,也要關注農村河湖庫“四亂”問題、群眾關心的“小微”問題整改。
(四)嚴格限期整改。當年排查的問題應在當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其中,對嚴重影響防洪、威脅工程安全的,要邊查邊改、立行立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實難以按期完成清理整治的,各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延期整改方案報經相關流域管理機構審核后,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河湖長同意并報水利部,實行掛賬監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對于涉及庫區移民安置等歷史遺留問題,農民唯一住房等群眾生計問題,要統籌協調、妥善解決,避免簡單化、“一刀切”。水庫集中清理整治階段,按照各地制定的方案開展工作。
(五)加強監督檢查。各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因地制宜采取暗訪、進駐式督查等方式,加大對市、縣清理整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并指導市、縣開展監督檢查工作。省級要加強對市、縣的抽查復核,抽查比例不低于每年臺賬內問題總數的30%,并覆蓋全部市、縣(無人區、交通極為不便地區除外),其中,對涉河違建、非法圍河圍湖、嚴重侵占防洪庫容等重大問題,要逐項審核銷號。各流域管理機構要加強指導和抽查檢查,對重大問題掛牌督辦,相關抽查檢查工作,結合水利部督查檢查考核工作計劃,另行安排。水利部信息中心、河湖保護中心按照要求加強信息化技術支撐、開展現場督導。
(六)嚴肅追責問責。各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河湖庫“清四亂”責任追究機制。對清理整治工作部署不及時、推進不到位、問題整治進展緩慢的,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對有關河湖長、部門進行提醒。對“四亂”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同類問題反復發生、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清理整治弄虛作假的,地方各級河長制辦公室要按照有關規定提請相關部門對有關河湖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責問責。對整改不力造成嚴重后果或社會影響的,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水利部將視問題情況對省級河長制辦公室和相關市、縣級河湖長進行約談。
五、強化日常監管,堅決遏制新增違法違規問題
(一)全面劃定管理范圍。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完善已劃定的河湖管理范圍成果,對故意避讓城鎮和村莊、建(構)筑物,降低劃界標準縮窄河道等問題,要堅決糾偏、及時整改。要加快查缺補漏,對納入名錄管理的山區河道、流域面積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水面面積1平方公里以下湖泊,在2024年底前全面完善名錄并基本完成管理范圍劃定工作。水庫庫區河段是河道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河道管理范圍按依法依規劃定的庫區管理范圍確定。水庫庫區管理范圍與河道管理范圍要銜接,確保管理范圍線連貫。河湖庫管理范圍劃定成果統一采用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明確具體坐標,在“全國水利一張圖”上圖并與公告工作同步完成。
(二)嚴格涉河建設項目監管。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流域管理機構要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水利部關于加強河湖水域岸線空間管控的指導意見、河湖岸線保護與利用規劃及岸線分區管控要求等,遵循確有必要、無法避讓、確保安全的原則,嚴格涉河建設項目許可和監管,不得超權限審批,不得隨意擴大項目類別,嚴禁未批先建、越權審批、批建不符,加強對涉河建設項目施工占用河道的監管。對于開展洪水災害災后重建的地區,有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規范災后重建工作,對于河湖庫管理范圍內水毀的違法違規建(構)筑物、阻水片林等,不得在原址復建、復植;水毀的阻水橋梁、道路等涉河建設項目,復建后不得妨礙河道行洪。
(三)強化日常巡查管護。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河湖、水庫、堤防等管理單位要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嚴格落實河湖及水庫管理保護責任。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組織河湖、水庫、堤防管理單位及巡(護)河員加強河湖庫日常巡查管護,建立巡查日志,充分利用衛星遙感、視頻監控、人工智能、北斗、無人機、無人船等信息技術加強監控預警,及時發現制止新出現“四亂”苗頭性問題,并及時報告相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推動事后處置向事前預防、事中管控轉變。
(四)強化山區河道管理。有關省級河長制辦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汛前要結合山洪災害發生情況、責任人調整情況等,動態調整山區河道名錄和“四個責任人”名單,明確責任要求,4月30日前通過廣播、電視、村民告知書等多種方式,在縣、鄉、村范圍內向社會公布。鄉級和村級河長責任人按要求巡查檢查,組織開展問題整改,本級解決不了的問題要及時報告上一級河長、河長制辦公室。地方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每年汛前組織對名錄內山區河道開展拉網式排查,對妨礙行洪問題進行清理整治,涉及防汛的要及時通報防汛抗洪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責任人。地方各級河長辦公室要會同有關部門對交通便橋阻水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建立臺賬,統籌解決好群眾出行和防洪安全問題。巡查管護責任人要開展經常性巡查,重點巡查人口密集、涉水活動頻繁的河段,汛期加密巡查頻次,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制止、及時報告。
自2024年起,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12月30日前將本年度縱深推進河湖庫“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工作情況報送水利部,抄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原標題:水利部關于縱深推進河湖庫“清四亂”常態化規范化的通知
關鍵詞:
流域治理,河道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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